我服判不上诉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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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网讯(郑智 李肖晓 记者 胡斌 实习记者 嘉月)万某与某装修公司签订《乳胶漆合同》,由万某承包某小区楼层乳胶漆喷涂工程。工程竣工交付完成,双方汇总结算后,装修公司还拖欠10万余元工程款,此后多次催要未果,万某无奈诉至蒲江法院追要该笔费用。
蒲江法院驻法务中心审判团队在审理该案过程中,万某提交双方交易汇总单要求装修公司支付工程款10万余元,而装修公司则认为双方并没有就工程款项办理过结算,万某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对腻子的价格远超市场价,且补充协议并没有装修公司签章,不能以此进行款项认定,同时离职的项目人员出具的结算单无法确认真实性,不应全部支持。
根据双方陈述,承办法官总结案件争议点,并采用优势证据规则,仔细推敲相关证据的关联性。
万某提供的汇总单与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、装修公司庭审陈述等内容相互佐证,万某所诉请求与事实相符,法院最终支持了万某诉请。
装修公司明确表示对判决不服,承办法官耐心细致予以判后释疑,并引导其使用智能化风险评估系统,参考装修公司胜诉率仅21%的评估结果,再次讲解说明判决依据以及上级法院类似案件的生效判决情况,提示装修公司上诉的风险,装修公司表示服判不再上诉。
同时,承办法官积极开展执前监督工作,告知装修公司拖延履行或拒绝履行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,又在判决书所载明的履行期限届满前两天再次通过电话联系,督促装修公司及时履行义务。
7月底,装修公司已按期主动向万某支付了所欠工程款,案结事了。
蒲江法院以“头拱地也要把人民的事办好”的精神,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,在案件判决后,积极开展判后释疑和申请强制执行前督促义务人履行义务工作,努力实现“案结事了人和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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